昨天在網路上看到這篇新聞(出處連結),
標題寫到破四千萬的求償金額嚇了一跳,
相當好奇這求償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因為民事賠償的金額,通常是相關法源依據為請求權基礎,
經過計算與調查後列出可求償項目,向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
在車禍事件常見使用到的法條大概是民法§184第Ⅰ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透過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找到了這篇在於苗栗地院的民事判決,
被告因為飲酒後駕車上路撞擊停放路邊汽車,使得車內的被害人身故,
遭原告(共四人)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同時依照民法§194,
被害人之母、子、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總共求償金額為4100多萬元,這數千萬元的巨大賠償金額,
通常會提出抗辯,希望賠償金額能降低,
但被告在言詞辯論中認諾原告所有請求,法官就以此判被告敗訴。
第一次看見「認諾」這專有名詞:
原告起訴後,被告向法官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請求,
不保留任何抗辯,就叫作「認諾」。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另一篇新聞也提到(出處連結)
某甲將車子停靠在禁止臨停標線路段,
而機車騎士某乙不慎從後方撞上,一審認為汽車為主因、機車次因,
但提出上訴經由一番攻防後,高院認為雙方皆有過失行為應同為肇事原因,
即各負50%之過失責任,某甲須賠償某乙219萬元,
看完這判決後得到一個啟示,就是別將車子停在紅、黃線上。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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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車禍最後的求償金額高達4,100多萬,
雖然判決文中未詳細交代該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
原告列出可請求的項目為依法合理的話,這金額的確可能這麼高,
但這件被告因為飲酒後駕車上路,是屬於大部分商業保單的除外責任,
縱使本身有投保汽車保險但也是無法透過保險來出險;
第二起車禍,雖然未達數千萬的賠償金額,
但是200多萬元的金額,對於一般家庭來說已經相當重的負擔,
通常在規劃車險除了強制險這基本保障外,
建議開車、機車族仍要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保險"最安心,
另一方面,目前有少數幾家產險公司有推出單一保額的責任保險,
可參考該篇文章 擁有專業,真的很重要!
延伸閱讀 車險怎麼規劃,才是真正安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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