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一則訊息,是保戶向我詢問:

是否可以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社福團體 ?

詢問了保戶的想法,原來是基於公益想要幫助其他團體,

記得很早之前,就有保險公司提倡、推廣這種"保險金捐贈"的想法,

不過,保戶雖然有如此善意的想法,

但常聽到保險公司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要有保險利益"此理由

拒絕保戶辨理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但保險公司是沒有權利的。

 

 


 

法律關係

 

既然是保險契約,那就要受到保險法的規範,

先來看保險法對「受益人」,

以及 保險公司對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的相關規定是如何?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基於死亡保險所設計的特別身分,

再者,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資格本就沒特別限制

所以要/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誰」為受益人,

這不以親屬、家屬或是要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可以,

因此,從上述法條字義來看,

今天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是要保人來約定、指定即可,

因為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在法律性質上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簡單的說就是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本就不用保險公司的同意。

 

除非,在要/被保險人在變更新的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詳註一)

使得保險公司仍將保險金給付給舊的受益人時,

這時候舊的受益人就不能說保險公司給錯了,要求保險公司來重新給付,

因為這時候保險公司應盡的契約責任已經履行,

接下來就是新、舊受益人各自要去爭這保險金了。(詳註二)

 

註一:

假設今天要/被保險人是不同一人,依相關規定是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註二:

 

延伸閱讀: 若受益人先身故了,理賠金會變成遺產嗎?

 


 

結論

 

再次提醒,指定或是變更受益人的部分,是無需保險公司的同意,

但將保險契約變更成新的受益人時,記得要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當初好意,在未來成為新、舊受益人的無謂契約紛爭。(如圖)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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