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前段時間處理一起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
整件事情的處理得出一些心得,
會從事前保險的規劃、到發生車禍的當下
到後續回廠修車及後續車險理賠,
儘量在這篇文章與各位分享,希望由處理經驗給各位一些幫助。
事情的經過 |
發生了甚麼事!? 這張照片第一時間會讓各位想到甚麼呢?
思考一下,因為不同身分在發生事情的當下想得會不一樣,
若是為駕駛的我們,發生碰撞的第一時間該怎麼辦呢?
若是為業務員的我們,第一時間知道客戶發生碰撞又怎麼辦呢?
這起車禍的當事人說到在第一時間發生碰撞的時候感覺到傻眼,
心裡想說怎麼會碰到這種囧事,既然碰到了就好好來處理,
碰撞完的當下,先確認一下身體有沒有不舒服的地方,
然後在下車前確認車輛周遭情況,有無正在通行的車輛,
之後放置警示三角架來提醒後方車輛,避免二次事故或是追撞,
重要的是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務必不要站在「斷腿區」如圖,
確認人及車輛沒有受到太嚴重的損害之後,到路肩等待國道警察的到來。
肇事責任的釐清 |
通常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有個口訣就是「先責任後體傷」
要先確認到底誰對誰錯,再來討論後續的賠償事宜,
除非是事故發生的過程很明確知道誰對誰錯,
例如是第二張圖所顯示的跡證,大致上這起車禍是怎麼發生的。
參考資料
不同碰撞型態行為肇事原因分析與責任鑑定 陳高村教授 著
車險內容
大致上能知道這起車禍的肇事原因是甚麼,
後續若要理賠應是沒太大問題,當事故發生完過了一個星期左右,
收到對造保險公司已經成立理賠案號的簡訊,
既然要處理,那麼就開始處理吧。
但怕有個萬一,還是要先確認我們這台車的車險內容,
由於車主與駕駛並非親戚的關係,
那麼駕駛是不是符合車險的被保險人就變得很重要。
萬一我方有部分肇事責任,那麼第三人責任險能不能啟動很重要、
萬一我方不想要等初判表再來修理車子,那麼現有保險有辦法處理嗎?
畢竟車禍的發生,最煩心事情之一就是受損車輛的維修事情。
以下為我方車的保險內容,
基本上要有過失、有責任要賠「別人」額度應是足夠,
那麼,有投保丙式車體險,要先修自己的車會有其他問題嗎!?
後續的處理 |
這起事故,能選擇要用自己車體險還是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來維修,
要用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來維修,那保險公司大多會說等到初判表出來,
從事故發生日到申請到初判表,這中間就要一個月的等待時間,
反觀,若是用自己車體險出險的話,填妥理賠申請書後到車廠估價,
自己保險公司勘車確認之後即可讓車廠來進行維修。
但雖然這起事故是屬於汽車保險所承保的範圍,
可是透過自車的車體險申請理賠,就要確認是否符合車體險的被保險人,
等到車子修完之後,產險公司就可能行使代位求償這筆保險金,
不過這張車險保險有附加「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就算使用人不是列名被保險人、附加被保險人,
也不用擔心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車體險被保險人的定義
本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
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
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後,
加繳保險費投保○○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
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個人心得 |
今天這起車禍雖然沒有造成很嚴重的損害,
只是在於後續賠償或是理賠要如何進行,則又是另一個學問。
假設導致車禍發生的原因是顛倒過來,
變成我方為後方車由後方追撞前方車時,
要賠償前車的維修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的話,
又有甚麼方法來幫自己救濟來降低應賠償的金額呢?
在有購買汽車保險的前提,是否足夠給付這些賠償金額呢?
個人認為「有買保險」跟「夠不夠賠」是兩件事情,
記得,購買保險就是將我們無法承擔的風險/損害盡可能的轉嫁出去。
對於文章內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
都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留言給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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