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在臉書上某一個討論交通事故處理的社團,

在某一個問題的詢問,個人有回覆了一些意見給網友參考。

 

 

從提供出來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來判斷,

個人認為是有機會拿掉這所謂的「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要推翻初判表的結果,那就要申請鑑定來推翻,

再者,到了鑑定會,更要清楚論述我們對這起交通事故的主張,

但不是對委員念出道安規則、法條,因為鑑定委員對法條是清楚不過,

所以,我們只要向委員們說出我們的看法及其主張即可,

鑑定會委員就會依個案內容來斟酌鑑定的結果。

 


 

事實主張

 

這起交通事故是發生在彰化的某一個路口,

網友(A車)、對造(B車)兩車的行駛方向算是同向,

且兩車當時也一同等待一個紅綠燈

只是A車是在車道上等待紅燈結束後將要右轉,

而B車是在同一路口旁的餐廳用完餐後,

從餐廳停車場出來後,直接在路口轉角處等待紅燈,

待綠燈之後準備直行,其相關行車動線如示意圖所示。

 

 

初判表的結果,B車為起步未讓、則A車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如同文章開頭提到,如果A車要拿掉這個不利的結果,

就需要提出清楚的論述來推翻初判表,

但有人說這名網友為是左車未禮讓右車,肇事責任會比較大

就算要拚鑑定要翻盤的機會不大,可是這起交通事故的爭執,

不是道安規則102條的路權討論,沒有左方車未讓右方車的問題。

 

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確認當事人雙方誰對誰錯,

要確定有過失、有肇事責任才會有後續的賠償問題,

個人看了網友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來還原現場後,

建議網友可以從兩點來主張,應可推翻初判表。

 

一、雖然A、B兩車為同向車,且是等同一個紅路燈,

既然如此,那A、B兩車應是在車道的停止線後方等待,

但B車卻是在路口轉角處等待紅綠燈號誌,當號誌從紅燈轉換成綠燈後,

B車在路口轉角處應屬臨時停車的狀況,也未顯示方向燈提醒準備起駛,

接著A車在銜接路口正在右轉彎時,B車直接起駛未讓A車先行因此發生碰撞,

看完行車紀錄器畫面,建議原PO主張B車為路邊起始的車輛,

既然是起始的車輛,就要遵守道安規則第89條第1項第七款的規定: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從透過行車紀錄器畫面來看,直接還原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也能判斷有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做出適當的閃避措施,

從畫面來看,A車正準備右轉彎時,B車仍未顯示方向燈準備起駛,

當A車正在右轉彎時,B車直接起駛直行,約一秒後就發生碰撞

僅一秒的時間要做出適當閃避動作及反應,任誰都很難完全避開,

因此,建議這名網友向車鑑會委員主張反應時間不足,應無過失。

 


 

鑑定結果

 

在兩天前,收到這名網友的訊息,是關於收到車鑑會鑑定報告的結果,

是收到好消息,當初初判表認為網友駕駛的A車有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

透過申請鑑定來論述上述兩點應無過失的主張,讓鑑定會委員接受,

認定這名網友在這起交通事故無任何過失,無肇事因素。

更謝謝網友公開的感謝,這更是讓我持續學習、協助的動力。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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