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某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最熱門的商品-終身失能險,
在3/15號停賣後,今年起的終身失能險種停賣熱潮算是到一段落,
這兩天花了時間,看了前些時間新推出的新實支實付醫療險,
目前不少保險網站、討論區,對這張新實支實付的評價看似不錯,
但個人看完該商品的條款寫法後,在未來仍會出現不少的手術理賠爭議。
延伸閱讀 簡單聊失能/失能扶助險的功能! (108.02.21更新)
條款寫得好不好,理賠結果差很多 |
從評議中心所公布的107年度第4季申訴暨評議案件統計說明,
在壽險業排名第一的爭議類型是手術認定,
個人認為,部分原因是"手術"是醫學上的專業名詞,
況且在示範條款中並未針對『手術』名詞特別定義,
近年來,各保險公司才在醫療險條款上對手術做出定義,
不少是以"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為判斷標準,
不過這手術定義的寫法,在門診手術仍會是一大缺口;
另一方面,醫學技術不斷創新、突破,
讓許多新型態治療方式逐漸取代傳統手術,
但這新式療法是否符合條款所約定的"手術",就是常發生的爭議,
這就要看條款寫得好不好;使得手術類型爭議高居不下,
該挑選如何的條款寫法,對自己會比較有利呢?
手術定義百百款,該怎麼挑呢? |
以下為挑選了幾張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是常搭配雙實支實付的組合,對各種手術定義大略分析:
(一)、已經明確將手術定義限縮且有後段但書: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不包含其他支付標準的部、章或節的手術』,
以上簡稱為2-2-7,但當醫療技術越發達,當時列舉在2-2-7的手術,
逐漸為門診手術/處置時,這會跟不上醫療環境變化,
若非2-2-7的手術更不在保障範圍,
因此這類手術定義的寫法,是將門診手術這塊保障排除在外,
不過,這張保單有著高醫療雜費額度的優勢,
若投保需求是想要增加在住院時的醫療雜費額度,
這張險種仍是能列入搭配選擇。
(二)、明確將手術定義限縮但沒有後段的但書: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這是目前討論度相當高的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條款,
個人認為,採用手術仍要以2-2-7列舉之手術才是符合保障範圍,
目前有聽到不少說法,以該商品的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中,
另類寫法(醫療行為)來規避手術2-2-7的限制,
條款寫到經醫師所要求之醫療行為時,
但對醫療行也無特別定義,查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
個人認為,關於未來採用的手術治療仍應要符合條款之手術約定,
其他部、章、節的手術/處置等,雖無但書限制但仍應不在保障範圍,
不然條款中的名詞定義以及保險範圍就等同虛設,忽略掉了。
(三)、條款內手術附表來核付,不在附表所載項目內時,採協議理賠。
個人認為,這樣手術定義的寫法對於被保險人是屬於最有利,
從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書103年評字第001957號:
不能單從名稱文字須為「手術」一詞解釋之,
而應從醫療技術與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要從手術治療的事實來看,
當契約既然未對手術作定義,在字義解釋上若明顯產生出疑義,
依保險法§54的規定:
於條款文字有疑義時,應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
就是不准保險公司採限縮解釋,以規避本來就該應負起的保險責任,
個人處理過的理賠爭議,正是照上述主張申訴保險公司,
最終依約給付手術保險金,並無簽任何理賠同意書、切結書。
延伸閱讀:做門診手術,保險公司主張是"處置",不理賠合理嗎?
總結 |
保險就是講求對價平衡,要承保多少保障就該收多少保費,
或許有明確手術定義的醫療險來看,在於對價能有更準確的精算,
但是隨著醫療環境、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突破,
許多治療方式逐漸以新式療法、手術來取代傳統治療,
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建議挑選條款寫法完整、有利被保險人的險種,
雖然,不是每家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寫法都是相當完整,
在要投保雙實支實付醫療險,請留意兩張實支險種的互補性,
這樣才能有到更完整的醫療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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