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每台汽、機車被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但僅能提供基本保障,在規劃汽/機車的保險時,
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已經是不能缺少的規劃險種,
因為這兩險種可以替我們轉嫁在開車或騎車時,
因過失或不小心而導致第三人的體傷與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隨著交通事故處理的資訊越來越多,
透過網路大概能知道依法能求償金額及項目,
在這樣子的環境下,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更能凸顯它的重要性,
另外,面對使用以刑逼民的手段來達成交通事故的和解,
也能透過律師費用補償保險來做好準備。
建議閱讀 車險怎麼規劃,才是真正安心有保障。
不過,交通事故的發生並非只會有第三人受傷的情況,
駕駛也可能受到傷勢,甚至會發生身故、失能的情況,
對於在行駛車輛期間駕駛的保障,在車險規劃上該怎麼處理呢?
險種內容 |
對於駕駛在行駛車輛期間的保障,可以投保駕駛人傷害險來增加保障,
「駕駛人傷害險」有分成兩種:
一、附加在強制險;二、附加在第三人責任保險
要附加在哪一個險種的駕駛人傷害險會有甚麼差別呢?
接下來會從險種的承保範圍等各方面來說明。
承保範圍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是限『單一事故』例如:自撞、自摔與其他車輛無關;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是承保『交通事故』,不限單一事故,這保障範圍就會差很多。
被保險人的定義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是契約載明的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駕駛被保險汽車的人要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要簽名同意者。
這點相當重要,因為沒有列在被保險人名冊且簽名同意,
就不屬於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的被保險人,
既然不是條款約定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負保險金的責任,
再者,駕駛人傷害險是有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依照保險法105條的規定,是需要經由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如果列在被保險人名冊並非駕駛本人簽名,這契約是屬無效。
保險契約是以被保險人作為保護的對象,
有約定要載明在被保險人名冊且簽名就要遵守,
記得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時,
務必可能會行駛被保汽車的人列在被保險人名冊內,
不然就會發生理賠爭議,造成自己權益的受損。
如圖資料來源 臉書保險討論社團
保障項目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給付項目與個人傷害險類似,
但限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個人心得 |
購買保險的用意就是替我們將無法承擔的風險損害轉嫁出去,
透過適當的汽車保險規劃,將依法應負起的賠償責任郊遊保險公司,
而駕駛本身的保障也能得到一個妥善的保護,
但要留意駕駛人傷害險的條款,有無要列入被保險人名冊的約定,
在此提醒與叮嚀,別因投保時的疏忽而損害自己的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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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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