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星期一,在網路上收到一則詢問是關於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問題,

當時在投保時未誠實告知,之後因為急性腸胃炎住院向保險公司理賠,

但保險公司在理賠完後,表示在投保時未誠實告知的事項而要解除契約,

這名詢問者認為保險公司這樣做不合理,

個人重新聽完整件事情的發生經過,

單就契約法理部分,保險公司事後的處理是站不腳;

但從經手業務員對於未據實告知的情況來看,個人無法認同。

 


 

避免無謂爭議

 

其實,這件要被保險公司被解除的契約當事人就是保險業務員本人,

整件事情發展過程如下:

保險業務員以自己當作要/被保險人,在2019年09月底,

向A保險公司投保以癌症險為主約附加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附約,

在今年2020年03月因為急性腸胃炎住院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A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後,通知要調閱病歷,

A保險公司在2020年05月依約給付因急性腸胃炎住院的保險金,

但過段時間,保險公司發出通知要解除契約,

該名同業認為不合理但不知道該如何採取救濟的方法。

 

個人在了解整件事情的經過,契約解除合不合法可以從下列兩點來看:

 

一、有沒有違反書面詢問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要/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對書面詢問據實說明,

其法源依據是在保險法第64條。

 

保險法第64條

Ⅰ、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Ⅱ、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Ⅲ、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該同業在2019年09月底投保這張保單,但在同年03月有因胃潰瘍就醫的紀錄,

在同年月則是因為車禍就醫,但這些狀況並未在要保書上誠實告知,

雖然今年03月因急性腸胃炎住院跟車禍就醫毫無關係,

但與2019年03月未告知的胃潰瘍就醫是否完全沒有關係,這是一個問號,

因為這要由要保人來負責證明。

再者,短期車禍就醫跟主約癌症險的危險評估有無影響 ?

說真的只能要確認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準則才知道,

不管怎麼說,這就是已經留一個辮子給保險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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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閱病歷時間

這件爭議案件,在2020年03月因為急性腸胃炎而住院來申請理賠,

是屬於一種急性症況的就醫,畢竟是在兩年內的理賠,

是屬於保險公司所稱的「短期件」,通常被調閱病歷的機會很高,

這件正是如此,保險公司調閱了約在2020年04月初調閱病歷,

保險公司於200年05月初核付這筆因急性腸胃炎住院的保險金,

而接近2020年06月中發出通知說要解除契約,推估已經超過一個月的時間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之後的處理可能站不住腳了。

延伸閱讀  別再想拖兩年了!因為可能要變久了!

 


 

個人心得

 

這起保險契約的爭議案件,個人不會親自協助這起被解除的保險契約,

因為這件的要/被保險人是保險業務員本人,

在投保時並將這兩體況未據實告知,已經是屬「故意」

要說時間過太久卻忘記有這兩就醫紀錄,說真的難以交代,

雖然這兩就醫紀錄對於保險契約的危險評估或許不至於被拒保、加費,

但業務員既然決定不誠實告知,遵守最大誠信原則的話,

保險公司藉此來主張契約,那業務員就只能自己承擔這個不利的結果了,

縱使認為解除契約不合法,也不建議跟保險公司力爭,

個人認為就算這張契約救回來,仍可能會有另一個問題的存在,

不知道會不會以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來要求所屬公司來要求懲處。

 

對以上內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再隨時來信詢問,

或是加入line@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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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