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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到一則關於車險相關理賠的詢問,

其問題描述如圖片所示,

甲方有酒駕但是屬被撞的受害人這類事故可以申請車險理賠嗎?

讓我們從相關險種條款及法院判決來看吧。

 


 

保險契約的約定

 

有涉及到汽(機)車交通事故的發生,那就會討論車險該怎麼理賠,

一般來說,常見的車險大概會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二、第三人責任保險。

 

「酒後駕車」這行為是被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用負理賠責任,

但強制險的約定是屬於會理賠

但會回頭向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

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以下略)…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人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略)…

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 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略)…

 

由上述條款的規定來看,酒後駕車這行為的確是屬於除外責任

但是指被保險人因酒後駕車所致車禍發生的角度來看,

也就是被保險人是車禍加害人的角度來看,

那今天是被保險人雖然酒駕,但若是車禍的受害人來看,

強制險跟第三人責任保險是否能理賠呢? 

要記得除汽車保險外,大多商業保險的個人險也是將酒駕列為除外。

 


 

身分不同,結果就不同

 

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那麼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又會如何處理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從法規文字來看,今天受害人有上述兩種情況強制險就不會理賠,

但不要以為沒有將"酒後駕車"列入就認為可以申請得到理賠,

因為以刑法第185-3條就是與酒後駕車有關係的法條

酒精濃度超過一定的標準就會被判刑,

既然判刑就代表是屬於犯罪行為,也是強制險不理賠的事由,

今天喝酒後駕、騎車但是被人家撞而受傷,以這條文是不能理賠,

看似處罰酒後駕車的受害人,更會變成被保險人要自己賠,

有違強制險的立法精神,保險公司藉此不用給付保險金,

對被保險人來說,不就失去對投保強制險的期待性。

 

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

 

至於是第三人責任險的部分,原則上對方有過失就能依法提出求償,

以這次詢問的問題來看,甲方有酒駕又為轉彎車,乙方為直行車,

甲方的責任至少七成;

乙方若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不當行為就有三成責任。

萬一乙方未有其他肇事因素的話,那就變成由甲方負起全責,

自然乙方的第三人責任險就不會啟動了。

 


 

個人想法

 

發生車禍可能會面臨到高額賠償,更會讓自己及別人的家庭生活破碎,

再次強調「酒後駕車」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若是加害人有酒後駕車的情況,那這高額賠償就會變成要自己負擔,

無法透過車子保險來轉嫁這賠償風險,ㄐ真的是得不償失,

「酒」有時候一種很好的社交工具,但也可能會變成是一個害人物品,

千萬不要拿自己未來與家庭生活來開玩笑。

 

對於文章內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

都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留言給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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